摘要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竞争中立规则是解决我国国有企业非中立竞争优势问题的必然选择。平等对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避免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比其他企业更为明显的竞争优势,以此来对政府施加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的义务,这是竞争中立规则的核心之所在。从法治体系中定位来看,竞争中立规则不仅属于国内法治的范畴,也属于涉外法治的范畴,需要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方式加以完善。在国内层面,需要以竞争中立为导向推进《反垄断法》的完善,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建立针对政府非中立干预行为的“竞争中立”监督机制。在涉外层面,对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借竞争中立对我国进行的施压或制裁,应当及时运用法治手段予以坚决的反制。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中立规则的制定,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导向促进国际竞争中立规则的新发展。
出处
《海峡法学》
2022年第2期77-83,共7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金
2021年度湖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双循环新发展新格局下确立竞争中立规则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D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