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具有团伙性、单位性、便利性、隐蔽性、复杂性、行政从属性等特性,我国在处理生态环境领域犯罪问题时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双重执法机制。现行双重执法机制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引发了如法律依据不充分、制度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执法操作不顺畅等问题。因此,亟待在原有机制基础上建立生态环境领域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一体化机制,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合力,不断提升打击效果。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7-74,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金
公安部2021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21LL32)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22B79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