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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他人性行为并通过网络贩卖、传播的行为评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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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发生在酒店、旅馆、民宿等非公开空间内的性行为,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但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偷拍他人性行为后,又制作成视频文件并通过网络途径贩卖、传播的,因其主观上具有诲淫性意图,该视频呈现的内容客观上起到宣扬露骨色情的作用,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而且这种含有淫秽视频物品的文件与传统含有淫秽内容的刊物、光盘等具有同质性。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是选择性罪名,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准确选择恰当罪名,完整评价犯罪行为。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0期11-13,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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