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8年5月,戴某与甲镇政府达成垃圾处理发包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在甲镇政府提供的一处地块上建设垃圾处理场,用于处理甲镇政府无偿提供的建筑垃圾,双方约定戴某出资3000万元,甲镇政府出资1000万元。后因甲镇政府财政原因,甲镇政府出资的部分由戴某垫资。同时,双方约定,合同为期3年,政府一次性向戴某支付垃圾处理费4000万元,如遇政府拆违,戴某应无条件搬离,不得向甲镇政府主张拆迁赔偿与补偿。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0期66-70,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