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向儿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在缺乏单独未成年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采取合理措施通知监护人、征得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儿童用户个人信息的,应认定为违法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儿童个人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未对儿童个人信息建立专门保护池和采取加密存储措施,应认定为违规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在未获得儿童监护人单独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基于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将含有儿童用户个人信息的短视频向其他用户进行推送,应认定为违法处理儿童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对儿童用户进行画像,未获监护人同意默认开启个性化推荐,运用算法进行内容推送,应认定为违法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6-82,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研究”(2021SFAL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