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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结义务与紧急避险的利益衡量 被引量:3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Obligation of Social Unity and Emergency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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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社会团结义务为无辜第三人所设定的忍受、互助义务是最低限度的,紧急避险的利益衡量规则就不能是纯功利主义的考察。我国刑事司法的惯性思维是在利益衡量以及避险限度的认定上,都过于重视“结果”,较为形式化,且缺乏规范判断的思考;刑法学通说仅重视从法益位阶性切入。上述进路难以解决涉及生命、自我决定权的优越利益衡量问题。受社会团结义务制约的利益衡量,必须对利益受威胁的危险程度、损害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危难是否由避险人本人所引起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兼顾第三人的容忍范围。牺牲他人生命的避险行为逾越了社会团结义务的底线,保全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优越性。当为避免具体危险而带来较低危险,甚至避险人实施危险程度较高的攻击性避险行为时,被避险人的社会团结义务都可能被承认。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使他人承担过重的社会团结义务,因而难以阻却其违法性。将社会团结义务考虑在内的利益衡量主张是“规范的利益衡量说”。
作者 孟红艳 Meng Hongyan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76-183,共8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号:18ZDA14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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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62

同被引文献53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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