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76条之“自甘风险”规则与既往学理概念和司法实践差异明显。《民法典》时代下,需在解释论路径下厘清其本土化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就自甘风险中损害发生时,应以文义解释结合立法解释明确其价值取舍,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三个方面解构其规范构成,明确具体法律适用。同时,通过体系解释理清自甘风险和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以及公平分担损失的区别,廓清“自甘风险”与相近规则的界限;并就该条未涉及之损害扩大部分,进行漏洞补充,以《民法典》第1165条一般条款为纲,补充确立行为人基于先前行为的作为义务、受害人基于过失相抵减损规则的防止损害扩大义务,以此探究和阐明法律规范之法律意旨,确立司法实践的经验法则,以制御法官的价值判断。在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裁判文书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各民法解释方法和补充方法为释法手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说理内容,体现司法者的担当。
作者
董璐
杨江涛
Dong Lu;Yang Jiangtao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5-94,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项目“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批准号:18VIIJ0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