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如同复杂的生态系统,其正常运作离不开侦诉审“互相配合”。“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是一项诉讼原则,是一种诉讼关系,也是一种诉讼机制。“配合过度,制约有余”是司法实践的现象,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影响侦诉审“互相配合”的因素包括犯罪控制的驱动、权力配置的差异、司法人员的立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克服:树立正当程序理念,做好司法成本的核算,合理设置评价指标;“互相配合”应当畅通沟通机制,不得超出职权边界,不得损害公民权利;正视司法人员“社会人”的角色,完善司法保障与责任机制,把辩护人当作诉讼伙伴,保障辩护权行使等。侦诉审“互相配合”的解释还应当从刑事诉讼具体制度中予以回应,寻找实现路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5-105,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重构侦诉审关系研究”(17BFX061)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课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KYCY21_121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