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自然来服务人”,构成技术的原发动机和目的。这一原发动机和目的构成技术研发之“度”:在其度内,技术向善;逾越其度,技术向恶。以此观以人脑为资源开发对象的人工智能技术,却是以“利用人脑来服务人和发展社会”为动机和目的,其反人本的物本主义诉求内生出无解的伦理困境,因为无限度开发人工智能技术,最有可能将人引向被技术和技术物奴役的道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行方法,是将人工智能作为根本的制度和法律问题,纳入以权利为准则的制度体系和以法权为准则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之中,制定限度开发的边界法则,将人工智能技术研发限制在模拟人的智商领域,使研发的智能产品成为“一般意义的上手工具”。
出处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6-87,共12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以伦理为视角通解《论语》”(19FZXB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