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品种权人通过对侵权人种植的子代种子进行检验和鉴定,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没有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被诉侵权人未提供相应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均未提供涉案种子实际去向的情况下,对销毁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种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如权利人后续发现涉案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种子实际去向,可提出申请,责令侵权人对该涉案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种子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做繁殖材料的处理。
出处
《自贸港法坛》
2022年第2期62-62,共1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