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遗产管理规则的法律空白,对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相关规定较为笼统,难以有效地指导司法实务,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就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而言,在被继承人自行选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被继承人通过委托他人选定遗产管理人;对于继承人推选产生的,应当进一步明确有权推选的主体和期限;对于法院指定产生的,则应当明确法院制定的根据和范围。遗产管理人可以自行辞任,且不以具有“正当理由”为必要,但需要对其辞任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应当适度,否则不利于遗产管理制度的运作和发展。为了鼓励遗产管理人的尽职履责、避免遗产管理人制度被虚置,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得权应当优于其他遗产债务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