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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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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商法一般条款适用的困境一般条款是指在法律规范中居于重要地位的,能够概括法律关系共同属性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条款。我国民商事法律使用了大量的一般条款。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杨峰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新华文摘》 2022年第11期19-2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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