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知从何时开始,在法医学死因鉴定文书中“排除法”盛行。以猝死的鉴定文书分析论证部分为例,最常见的基本模式是:(1)根据……,排除机械性损伤;(2)根据……,排除机械性窒息;(3)根据……,排除中毒;(4)综上所述,根据……,结合……,认定猝死。从逻辑角度来看,排除法无疑是成立的。假设在所有可能相关的5个因素中,排除了4个,那么剩下的1个,必定是唯一的相关因素。但是问题在于,逻辑上需要的前提,是“绝对”排除,在法医学实践中,却很难做到绝对排除,仅凭这一点,似乎就可以做出论断:无论是思维还是文书,排除法不应该成为主流模式。
出处
《中国法医学杂志》
CSCD
2022年第3期272-272,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