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生物遗传资源领域中,知识产权并不保护创新之“源”的遗传资源本身,却对遗传资源的衍生品过度“爱护”,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遗传资源圈地运动”的工具,严重侵害了遗传资源提供国的资源主权。从《生物多样性公约》《波恩准则》等国际公约以及“关民共享原则”、知识产权制度追求、遗传资源信息属性等法理基础中可以找到在遗传资源领域合理限制知识产权的原理和法规。在遗传资源领域知识产权惠益分享中确立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披露遗传资源来源制度、共享知识产权等方式改变遗传资源利用者垄断遗传资源成果的境况,建立公平高效的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惠益分享制度。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第17期180-182,共3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