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与合作治理背景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法治化面临诸多现实需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逻辑可定位为:从法治范式看,它是由项目后考核与事后绩效评估构成的委托评价制度;从本质属性看,它是融合新式公私合作与政府保障责任的法政合治机制;从评估内容看,它是兼顾经济效应与社会效益的全面评价制度。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存在“三元主体”地位不明、范围确立标准空缺、程序规制功能缺失、责任体系存在漏洞等制度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法律规制应从四个方面展开:在主体制度层面,按照合法与合约原则进行多元性规制;在项目范围层面,按照效益与公平原则进行有限性规制;在行为程序层面,按照合作与民主原则进行正当性规制;在责任体系层面,按照精确与统一原则进行责任性规制。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47-154,共8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司法审查问题研究”(18BFX055)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的行政诉讼难题研究”(2018SJZDI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