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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托育服务:国家义务与机构角色 被引量:2

Childcare in the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State Obligations and Institutional Ro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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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托育服务进入《家庭教育促进法》是通过课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义务完成的,但其立法背后的学理支撑和实现路径均模糊不清。就价值而言,托育服务入法丰富了托育机构的角色,充实了家庭教育的内涵。作为国家义务穿透到家庭教育领域的结果,托育服务入法可以从国家给付义务和国家保护义务的规范结构中获得支撑,前者产生于婴幼儿发展权与父母家庭教育权的受益权功能,后者产生于婴幼儿生命、健康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以国家义务所设框架和现存问题为指向,有必要通过厘清防御权行使边界、优化组织和程序设置、拓展科学养育服务内涵完成托育机构的角色塑造。
作者 张力 申耀 Zhang Li;Shen Yao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2年第2期4-13,共10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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