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既没有征得生产主体同意也没有付费的情况下,擅自将电视等传统媒体生产的视频新闻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从而吸引流量,然后再进行注意力经济变现,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往往被称为“内容搬运工”。电视等传统媒体存在视频内容生产的固有优势,网络媒体则都具有传播渠道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后,把各类视频作品文本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为网络“内容搬运工”立下了规矩。对此,本文从“时事新闻”与“时政新闻”之辩、新闻作品生产的成本付出与独创性、新旧媒体竞争的“渠道为王”与“内容为王”入手,对视频新闻作品是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出处
《新闻文化建设》
2022年第9期18-20,共3页
News Culture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