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管制作为一种特殊状态下的临时性道路应急管理手段,已经成为一些区域的一种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常态性的管理措施。这种问题出现在于没有把握交通管制与交通限制等常规交通管理措施之间的区别,事实上二者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管理手段。交通管制有着严格法律内涵与适用条件,性质定位应当是一种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强制,不具备可诉性与可复议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者,更应当准确把握其内涵,不断提升法律素养与修为,精准使用交通管理措施词汇,避免交通管制措施的滥用与误用。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31-39,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湖北警官学院重点项目(HJ2020ZD02)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共同体建设课题(2021ZD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