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法院适用《民法典》第279条,取缔已经形成的“住改商”,应当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有利溯及”之内涵。判断住宅商用引发的民事纠纷能否契合“有利溯及”,应以运营模式、便民性为标准区分不同的商用类型,依次从当事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制度利益三个维度进行溯及力的正当性检验。线下严重影响相邻业主生活质量,或是线上不对其他业主有便利作用的“住改商”引发的纠纷,应当准予溯及适用《民法典》“住改商”条款。
出处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76-82,共7页
Journal of 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