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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认定标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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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但该法未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判断标准。笔者结合处理的类似案件,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归纳,以期对该违法行为的判断提供借鉴。
作者 吴华
出处 《中国招标》 2022年第7期5-10,共6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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