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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应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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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上海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目光。5月22日,上海市高境镇发布了一则《关于新一轮生活物资发放的公告》,称该镇保供供应商为上海萃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朝晟食品有限公司。而在此前5天,上海朝晟食品有限公司刚刚注册成立。该公司法人常艳青及高境镇政府回应了外界质疑,其他相关部门未公开作出回应。常艳青现象,集中体现了疫情期间供应物资紧急采购缺乏监督的问题。对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有关规定,常艳青现象下,在确定保供名单的过程中,采购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紧急采购内控制度,是否妥善留存了相关文件和凭据备查,是否严格履行了监督职责?紧急采购活动中,如何织牢织密事后监督网?《中国招标》邀请专家就“‘常艳青现象’引发的紧急采购监督问题辨析”展开讨论,敬请关注。
作者 何红锋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招标》 2022年第7期37-38,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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