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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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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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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2年第6期15-1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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