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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刑法立法建议与论证 被引量:19

Criminal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for Corporate Compliance and Their Demon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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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审查等实施机制逐步形成,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已经成为共识。从域外实践来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成功离不开企业责任的二元化与将合规治理情况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现行《刑法》以自然人为假想对象,未对单位责任的判断基础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从解释论的角度可以在《刑法》第四章中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找到规范基础,但是,缓刑等量刑制度显然不能适用于企业。应及时修改《刑法》将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固定下来,拓展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范围。建议以“单位责任的本质是社会责任”为逻辑起点,沿着“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二元化”的总体思路,将“未进行有效合规治理”与“未适当履行合规义务”分别规定为单位犯罪故意与单位犯罪过失的判断基础,以减轻控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删除《刑法》第30条中的限制性规定,将单位刑事责任扩展至所有罪名;修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将“积极进行合规治理”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将从业禁止适用于单位,并增设单位累犯与单位缓刑制度,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进入审判与刑罚执行阶段奠定规范基础。
作者 周振杰 Zhou Zhenjie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36-49,共1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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