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观念和制度上真正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改变贿赂犯罪治理不力的治本之策。无论从贿赂犯罪生成机理的理论视角还是从查处贿赂犯罪的实证视角,也无论是国内反腐的需要还是中国企业走出去防范刑事风险的需要,以及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域外立法的分析,都能证成“受贿行贿一起查”这个命题。为此,一方面,要在执法司法层面树立行贿受贿并重惩处的理念,强化办案水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好行贿犯罪定罪处刑的“后半篇文章”;另一方面,要在立法层面一体推进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妥善处理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的犯罪对合与刑罚相称,取消介绍贿赂罪,废除行贿犯罪的特别自首制度。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68-86,共1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的立体分析与关系刑法学研究”(项目编号:19AFX00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