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私募基金作为新型的经济活动受到广泛关注,以合法“私募基金”为幌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犯罪手法逐渐呈现爆发态势。私募基金的运行方式独特,导致司法办案中出现了立案难、取证难、认定难、追赃挽损难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优化“两法衔接”、深化引导侦查、创新办案机制、强化追赃挽损等方式,提升对以私募基金形式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1期35-38,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以私募基金形式实施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实践问题研究”(GDJC20201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