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某石油有限公司甲开发区A加油站(以下简称某石油公司A加油站)。被告:某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开发区人社局)。第三人:张某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力资源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系某石油公司A加油站的收银员。2017年10月10日19:30左右,由于网络问题无法刷卡,根据该站站长的安排,张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前往某石油公司B加油站给加油卡圈存;20:10左右,其圈存完成后,返回某石油公司A加油站途中,行至某路口时,由于下雨路滑,不慎摔倒,摔伤肋骨。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7期F0003-F0003,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