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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委员会设立与运行的底层逻辑转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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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全国各地相继设立了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但其并未发挥异体惩戒的功能,甚至呈现普遍性的功能“虚化”状态。若要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预期功能,则应彻底转变当下法官惩戒委员会设立与运行的底层逻辑。为此,应将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构基础由“司法化”转变为“职业化”,法律定位由专业咨询主体转变为惩戒决定主体,管辖权范围由“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转变为违法审判行为,职责配置由审议、建议职责转变为审议、决定、救济职责。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64-170,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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