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在处理涉股受贿案件时长期适用足额出资判断标准,并严格区分犯罪数额与孳息。该传统型裁判进路在处理未出资型涉股受贿案时较少争议,但难以应对日渐增多的以可期待的巨额上市增益为贿赂的出资型拟上市原始股受贿案。为此,司法实践逐渐将涉股受贿犯罪认定标准从进行出资与否的判断突破至仅判断有无实质获益。该突破型裁判进路在传统教义学论证上似乎存有诸多困境,但在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之法益观指导下,可将涉股受贿行为对象区分为股份即时市场价值和期待利益,从而较好地回应此类案件中一直颇有争议的对象不确定以及犯罪着手、既遂认定难的问题。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2期52-57,共6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