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益是内含财产价值的人格权益,个人信息财产价值外化路径研究尚处空白状态。公开权路径在人格标识及主体之间的关联方式、财产价值来源等方面与个人信息存在差异,且基于主体身份控制所形成的经济产权、个人自治理论等法理基础与信息的本质存在冲突,无法契合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结构样态。个人信息与主体的分离贯彻了主体意志自由与社会福利的要求,在具体的行使上可采告知选择的行权方式,其性质不同于公开权模式下的许可使用,不构成权利移转的双方合意。法律效果弱化的告知选择不仅使个人保有在转移的个人信息之上的防御权能,也有助于简化数据生产者获取个人信息的流程,促进数据的流通共享。
作者
彭诚信
史晓宇
Peng Chengxin;Shi Xiaoyu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41-57,共1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号18ZDA14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