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居住权纠纷涉及婚姻、继承、物权的交叉领域,当前立法对于居住权的设立仅局限于意定方式且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居住权的司法适用陷入困境。完善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一方面,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约定不明时应进行类推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增设法定居住权,使居住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扶弱”作用。
出处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第1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继承编与其他各编的制度协调和规则契合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1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