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将诉前程序混同于一般民行检察监督程序,将诉前程序的内容简单地理解成督促建议其他机关组织履职。然而从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整体来看,公诉化的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负责把握起诉要件,法院负责审理诉讼要件,诉前程序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诉讼职能的审查起诉程序。诉前程序回归到审查起诉的本位,既是为了理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也有助于检察机关从积极履职与恪守谦抑的矛盾中解脱,在发挥诉讼职能的理论框架下强化检察权的行使。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1-108,共8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民事纠纷解决新形势下的无庭审判研究”(19SFB3021)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20CXTD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