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以法典的形式对我国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专门立法保护,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与传统环境侵权责任进行界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独立地位,而对学界易造成混淆的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二者的区别应进一步辨析。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存在与传统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协调、赔偿损失责任救济不周延、修复责任落实困难以及相应配套机制落后等问题,需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重新建构,进一步明晰赔偿损失责任的界限与形态并加强配套制度保障,以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应制度的合理构建与落实。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8期65-70,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