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因被分析与被利用而获得经济价值。掌握更多的用户数据就意味着能够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足够的优势地位。用户数据兼具一定的财产与人身利益,平衡好用户数据保护与平台收集行为是关键。现行法律体系下,《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分别在常态与非常态机制下对用户数据予以保护,但二者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通过设计保护隐私”机制将隐私保护理念融入系统设计与操作的全过程,能更好地实现风险预防。在该机制的指引下,我国应秉持“用户权益保障”为中心,从“着重事后救济”转变为“预防为主,救济为辅”,在用户、企业与国家三维度对用户数据保护机制予以协调和完善。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8期84-90,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