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刑事协商被塑造为“辩审之间的协商”。在以被告人认罪为标的的协商中,法官是程序适用的主导者,而检察官则“退至幕后”,成为量刑协商的监督者与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德国检察官在刑事协商中的谦抑与我国检察官主导认罪认罚形成反差,究其原因,既有两国刑事诉讼构造间的差异,又有检察权定位与协商性司法构建目标的不同。正视检察官在协商中的主导、强调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和监督保障职能、强化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是我国借鉴的重点。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97-108,共12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检察官的分类管理与任职保障比较研究”(GJ2020BJA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