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10月,A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A局)对面积为21632平方米的土地(包括部分未拆迁的土地)进行挂牌出让。B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参加竞拍,并最终竞得该宗土地。双方于1个月后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两个多月后,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B公司不再具有拆迁资格,无法依约完成未拆迁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此后,B公司始终无法解决拆迁问题,土地也不能实际开发利用。B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由A局返还土地出让金、给付利息并赔偿已缴纳契税。
出处
《中国土地》
2022年第5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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