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确保生物安全,现就兽用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和检验中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兽用生物制品研制中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相应实验活动应获得批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获得批准。在兽药注册评审中发现未取得上述批准的,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应将相关信息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2年第5期121-121,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