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断提升备案审查质量、预防和纠正备案审查出错是备案审查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鉴于备案审查柔性处理阶段事实上的最终性、多头审查引发的结论冲突以及柔性处理结论引发的社会争议,在该阶段设置救济程序,更能发挥纠错实效。在救济程序的具体设置上,赋予制定机关或审查提起人申请救济权,救济期限于审查意见送达之日起算,救济复核由原备案审查机构另行组成审查组负责,但救济决定需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把关”通过。在备案审查程序中嵌入救济“暂停鍵”,是平衡公正与效率后作出的有益尝试,但备案审查仍需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审查质量。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1-79,共9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项目“中国特色备案审查制度的溯及力问题研究”(20SFB4018)
西南政法大学统战部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权的话语体系建构研究”(2020XZTZ-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