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仅有公法对建造行为及违法建筑予以调整,新出台的《民法典》对违法建筑的物权未明确规定。违法建筑在被拆除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学界仍有争议。违法建筑这一概念仅具有公法意义。建造人因其建造行为违反公法规定而应承担公法责任,私法并不因此否定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为解决这一问题,保护建造人的民事权益应从明确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目的出发,探讨违法建筑的概念性问题即违法性与不动产物权的“因果性”,进而结合《民法典》明确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最终确定违法建筑归违法建造人所有。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54-59,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山东科技大学2021-2022年度课题“民法典视域下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