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信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有着明确的条文进行保障和限制。人民法院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经常需要电信企业提供公民通信信息,但后者常以宪法条文等法律法规保护公民通信权以及法院并非合法行为主体为依据拒绝提供,此种行为既违背了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原则,也有悖于公平正义的立宪本意和宪法精神,该类案例的屡次发生也直接使得法院和电信企业两者之间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关系。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和部门立法,建立规范化的通信权限制程序,完善应对不法检查的权利救济制度,从而实现对公民通信权的更好保障与限制。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26-31,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