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8日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本决定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2年第17期57-5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