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通过确立数据可携权,既解决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难题,又增强了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当前,我国借鉴欧盟的数据可携权经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个人信息转移权,既回应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破解数据垄断以及消解他国数据权的域外效力的现实诉求,又立足于个人权利保护意识日趋增强、数字经济驱动以及法律规范基础愈发牢固的权利生成条件。
出处
《青年记者》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93-95,共3页
Youth Journalist
基金
2021年度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数据可携权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21WQNCX02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