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寻衅滋事于1979年见诸于我国《刑法》,仅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存在。1997年流氓罪被分解后废除,其中寻衅滋事行为单独成罪。由于寻衅滋事罪立法不明确,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导致条款适用出现曲解、模糊,也导致该罪存在“口袋化”扩容隐患。为了规范该罪的适用,立法层面应当修正寻衅滋事罪,将寻衅滋事行为方式进行分解并明确罪名;司法层面应当摒弃秩序中心主义思想,在案件审理中严格罪刑法定原则。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72-75,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