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视角,理论阐释了产业服务组织模式、合作服务组织模式和市场服务组织模式下小农户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间的产权关系、契约结构和博弈地位,比较分析了不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模式下小农户满意度。研究发现,在市场服务组织模式中,小农户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是独立、平等的商品契约关系,小农户不仅可以自由选择各类社会化服务,而且掌握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该模式下小农户服务满意度最高;在产业服务组织模式中,龙头企业的支配地位和垄断性弱化了小农户服务满意度;在合作服务组织模式中,虽然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博弈地位相对平等,且土地经营权的共享有助于集体行动,但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功能缺失,导致小农户的服务满意度最低。由此,得到如下政策启示:一是推广各类市场服务组织模式的发展;二是改善小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的权利结构及双方的博弈地位;三是有侧重地扶持小农户联合成立的合作社。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24-132,共9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小农户和现代农业衔接的服务组织模式研究理论逻辑与有效路径”(编号20YJC790038)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安徽农户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行为特征、驱动机制及决策效果”(编号SK2021A0354)
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安徽新型城镇化低碳转型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研究”(编号2021CX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