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让与制度,具有不变更债的关系的同一性,但不具有公示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让与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具有表见让与的绝对效力。债权自由让与是原则,债权限制让与是例外。特别约定禁止让与的债权让与协议,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债务人明示认可。债权双重让与的效力作用于第三人。债务人是否清偿债务一般应取决于是否看到让与人的通知。为保护债务人的信赖利益,在受让人出示让与证据时,债务人的清偿有效。当先后通知均为受让人所作出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确认或提存。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56-262,共7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8BFX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