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调解前置的适用方式和适用范围,为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上海市开始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调解前置相较于现有的调解先行具有强制启动调解程序的特性,能够进一步扩大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缓解员额制改革导致的案多人少矛盾。通过对域外调解前置程序的借鉴比较,结合本土现有调解前置理论,对调解前置的适用规则、监督机制、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22年第3期30-35,共6页
Citizen and Law:Compreh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