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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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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周某于2019年12月23日进入A公司工作,入职当日与公司订立《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试用期为6个月。周某与公司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试用期按此标准80%计发。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A公司于2020年2月3日起开始停工停产,并以周某停工停产期间未提供劳动为由,未向周某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报酬。2020年3月1日,公司向周某发出《薪资确认单》,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提出将周某的月工资标准从2020年3月1日起调整为2000元/月,周某对此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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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22年第6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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