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存款作为一种债权被广泛用于行受贿犯罪,但实践中对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的既未遂认定存在不同做法。本文试图以对债权的控制是抽象的、法律意义上的控制和支配为逻辑起点,提出对银行存款债权实现控制的条件为:控制人能够通过债权设立时约定的身份验证、银行得依合同按照其指令履行债务、银行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而此时债权的控制人与债权人不一定统一。受贿罪以受贿人取得财物为既遂,受贿人在收受银行卡、掌握取款密码等验证信息后,只要其有主张存款债权的可能性,即使未取款也应认为其受贿犯罪既遂,行贿人后续通过挂失等将行贿款取出也不影响受贿罪已经既遂;只有受贿人因客观原因在收受贿赂时就确实不存在主张存款债权的可能性时,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未遂。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9期10-1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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