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证券化包括直接资产证券化与间接资产证券化两种类型。因知识产权无法直接体现为可预测的现金流,目前实践中基础资产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既有债权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债权为主。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权利效力不稳定、可被分割使用与重复利用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基础资产的合法有效性、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认定、现金流的归集、基础资产转让价格确定等方面出现有别于其他证券化产品的特殊法律风险。为防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应建立知识产权ABS全覆盖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基础交易公示制度,并加强知识产权ABS产品现金流回款监控保障措施,从而更好地保证知识产权ABS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
练彬彬
陈磊
Lian Binbin;Chen Lei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9期38-44,4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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