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 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其在特定历史环境下能否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性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分为3种状态。第一种状态是宅基地资格权人没有事实取得宅基地,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期待权。第二种状态是宅基地资格权人虽然分得宅基地,但并未对宅基地进行流转,属于“两权分离”状况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种状态则是宅基地使用权被宅基地资格权人流转,新设立的宅基地使用权成为完整权利属性的用益物权,即“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收益属性,成为不受限制、可以流转的完整用益物权,成为纯财产性的权利。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9期80-84,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河北省法学会2021年度一般课题“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的法治路径”(HBF{2021}B008)
北京市法学会2021年度青年课题“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下流转方式研究和机制创新”(BLS(2021)C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