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16条旨在解决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但本条规定内在逻辑混乱且条文表述不清,导致司法实践适用困境。分析裁判现状,该条规定暴露出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相抵触、混淆了抗辩与否认、对于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认定不一致等缺陷。故该条规定仍然应当遵循《民诉解释》第91条,即由原告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证明责任;对于被告的主张,应当认定为积极否认,此时被告提供证据构成反证,故仅需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即可。
出处
《经济师》
2022年第8期44-46,共3页